每汽缸排量大于30升的新船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

通报时间:2010年5月19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USA/321/Add.2
2010-05-19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补 遗

以下  2010 年 05 月 11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每汽缸排量大于30升的新船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

  标题:每汽缸排量大于30升的新船用压燃式发动机排 放控制   机构:环保署(EPA)   作用:最终规则   摘要:环保署(EPA)最后定稿安装在美国船舶上的,每汽缸排量在30升或大于30升的新船用压燃式发动机(称作:种类3船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这些排放标准相当于那些在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的附件VI(MARPOL附件VI)修正案中采用的排放标准。该排放标准在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发动机的两项近期标准中应用;长期标准将从2016年开始要求减少80%氮氧化物的排放。我们同样也最后定稿对我们将允许生产和销售含硫量为1,000 ppm的燃料在种类3的海运船舶中使用的柴油燃料计划的修改。另外,除非使用可供选择的装置、程序,或遵守方法达到相等的减排,新的燃料要求通常将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量在1,000 ppm以上的其它燃料在大多数美国水域使用。我们根据《船舶防污染法案》,采用了进一步的规定,尤其是对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附件VI覆盖,但未被《清洁空气法案》覆盖的发动机应用了排放标准,并且要求这些增加的发动机使用指定的燃料(或相等的燃料)。最终法规同样还包括了对我们的机动车辆和非道路发动机法规的技术修订;这些修正多数牵涉到对我们最近定稿的关于非道路火花点火发动机规则的较小调整或改正,或者为了与新近的最终规则相一致,对其它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日期:本最终法规于2010年6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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