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标准规范公告”修订草案
通报时间:2020年7月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制定虚假核准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对以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核准的情况,新制定一套详细的行政处罚标准(如撤销核准)。 2)加强对药品生产、测试说明和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加强对药品生产、测试说明和记录未编制或编制不实的行政处罚标准。 3)制定虚假允许国家批量放行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制定以虚假或其它错误方法获得国家批量放行的行政处罚标准(如撤销项目核准)。 4)“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义务”的生效日期和过渡措施的变更(提案第4条和第48条)。 -2019年11月18日提前通报的关于缩短包括医疗设备消毒剂在内的GMP药品生产和实施的生效日期和过渡措施期限的重新立法的提前通报。 5)改进报告活性药物成分(API)注册变更的期限(提案第17条)。 -改进报告活性药物成分(API)注册变更的期限,由现行“每年1月31日前”改为“每年注册日期所属月份的月底前”。 6)制定进口国家基本药物的人员免于分析和测试的基础(提案第60条)。 -该基础允许进口商用原厂家的测试报告代替分析和测试,即使食品药品管理部部长承认在国家基本药品供应暂停时,由于没有替代药品,有可能无法治疗患者。 7)细分生产测试合同接受者违反委托/托付规定时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区分合同接受者的委托/托付范围和违反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标准,使其可以适用于不分剂型的中药材。 8)降低未提交药品核准细微变更和通报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降低未提交药品核准细微变更和通报的行政处罚标准,除产品变更未获得核准外。 9)细分未实施药品风险管理计划(RMP)的行政处罚标准(提案[附件8])。 -如果没有按照药品风险管理计划(RMP)实施安全管理,除未达标数量外,处罚标准被细分,其中一些未实施的行政处罚标准被降低。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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