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控制法B.E. 2560(2017)
通报时间:2017年6月2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烟草制品管理法B.E. 2560(2017) - “烟草制品”是指含有烟叶或烟草的产品,包括任何其它含有尼古丁的产品。 - 任何人不得向未满20周岁的人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 - 任何人不得指派、雇用、要求或允许未满18周岁以下的人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 -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场所销售烟草制品: (1)进行宗教仪式表演的寺庙或地方。 (2)《医疗机构法》规定的公众服务场所和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法》规定的药店。 (3)《国家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机构。 (4)公园、动物园、游乐场等。 - 禁止烟草制品零售商通过电子媒体或计算机网络在烟草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的地方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分销、增加、赠送或用烟草制品与其他产品交换其它特权,在销售点显示烟草制品降价、销售产品或提供烟草制品分销、增加、赠送或用烟草产品、鹰烟草制品进行交换的服务,向烟草制品购买者或拿与烟草制品相关的包装或标签或任何相关事物进行交换或赎回,从而给予或提供给他们参加游戏、表演、服务、抽奖、有奖竞赛或任何其他利益的权利,在销售点显示价格,以鼓励烟草制品消费。 - 任何人不得通过划分烟草类别中的烟草制品进行销售。 - 泰国的制造商或进口销售商有义务提交制造或向泰国进口的烟草制品量、营销费用、收入及支出。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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