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链全氟羖酸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规则
通报时间:2015年2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有毒物质管理法(TSCA),通过指定2015年12月31日后不再使用的长链全氟羖酸化学物质的特定子集及所有目前不使用的其它长链全氟羖酸化学物质的重要新用途生产(包括进口)和加工,环保署(EPA)现提出修订长链全氟羖酸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规则。对于本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EPA提出对进口作为商品一部分的长链全氟羖酸化学物质的人员不适用于豁免。此外,EPA还提出修订全氟烷基磺酸盐(PFAS)化学物质重要新用途规则,对进口作为商品一部分的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人员不适用于豁免。属于本重要新用途规则管辖的个人必须至少在生产或加工开始之前90天通报环保署。要求的通报给EPA提供机会评估预定用途,必要时,给EPA提供在活动开始之前防止潜在不合理风险的机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