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洋事务暨渔业部第PER.10/MEN/2012号法规——鱼类检疫附加义务 语言:印度尼西亚文 页数:8
通报时间:2014年7月3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是前通报的,有关鱼类检疫的政府2002年第15号法规第5条规定的进一步安排。 除预定的鱼类检疫要求外,本法规还包括印度尼西亚进口货船的附加义务。当适用于本法规时: 载体意指鱼类及/或其它可携带检疫有害生物及鱼类疫病(QPDF)及/或某些鱼类有害生物及疫病(PDF)的材料. 本法规规定如下: 源自无QPDF和/或某些PDF的货船应遵行附加义务如下 a.主管机构证明书,证明: 1.产地国具有疫病管理计划;且 2.货船来自根据监督结果至少2年未出现QPDF和/或某些PDF的地区; b.由一认证实验室出具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证明,货船已在原产国经过QPDF和/或某些PDF的检验和检测。 属于QPDF和/或某些PDF间接寄主或载体的货船应遵行附加义务,以一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测试结果报告形式,证明货船已在原产国经QPDF和/或某些PDF筛查。 经存在QPDF和/或某些PDF国过境的货船,应通过禁止附有提单证明运输工具卸货的方式遵行附加义务。 属鱼类及水产品进口风险分析对象的货船应根据鱼类和水产品进口风险分析结果履行附加义务。源自OIE非成员国的鱼类及水产品进口风险分析对象包括鱼类及/或水产品。源自OIE成员国的鱼类及水产品进口风险分析对象包括: a)一种鱼类新物种或族群/品种; b)新一类水产品; c)有害鱼类; d)源自有新鱼类疫病国家的鱼类及水产品;及/或 e)源自有传染可能性国家的鱼类及水产品。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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