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8/26号生物安全通知——拟定修改源于批准国的鲑科鱼产品入境后现行认证与加工要求(新西兰除外)——请求利益相关方评议;
通报时间:2018年10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如2018/26号生物安全通知所定(http://agriculture.gov.au/biosecurity/risk-analysis/memos/ba2018-26), 欢迎利益相关方就批准国(新西兰除外)的鲑科鱼产品进口条件拟定修改进行评议。这些条件经农业与水资源部(农水部)审议后制定。 为控制进口鲑科鱼产品入境后加工产生的废水相关生物安全风险, 澳大利亚进口的鲑科鱼产品应处于可消费状态(至少去头、除鳃及内脏)或在出售前送往一家企业,将其加工成可直接消费状态。 1999年非活性鲑科鱼及非鲑科海洋鳍鱼进口风险分析(IRA)建议,所有日处理量超过300kg的鲑鱼产品须在经批准的检疫场所(现为批准安排计划)进行陆上加工,日处理量不足300kg的,则以(农水部)签署遵从协议为准。 目前希望加工进口鲑鱼科产品的企业尚无批准安排(AA)计划或遵从协议。为保证鲑鱼科产品在澳大利亚抵岸后能按1999年进口风险分析(IRA)建议进行管理 , 特提出拟定简化条件。 拟定条件要求,要求在澳大利亚进一步加工的所有鲑科鱼产品必须在一家与(农水部)签订了批准安排计划的企业生物安全控制下。受该要求制约的鲑科鱼产品只有转变成了可消费状态后,经生物安全检验后才可放行。已处于可消费状态的进口鲑科鱼产品不在此条件制约之列。 这些更改条件强化了所有批准国的认证要求,减少了边境的混乱及不必要的延期,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抵岸后生物安全处理安排。由于热处理被视为1999年IRA指定疫病风险的控制方式,因此无需动物卫生认证和监督要求。当未批准国在其能力满足了农水部以上要求后,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给予热处理产品认可。 农水部欢迎各利益相关人士对源自批准国鲑科鱼(新西兰除外)产品入境后加工的拟定生物安全要求进行评议。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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