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第…号通报草案,BE.,名为:“发酵奶”[提供泰文,5页]

通报时间:2004年12月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卫生部[MOPH]拟修订有关发酵奶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兹取消卫生部[MOPH]第46(B.E.2523)及99(B.E.2529)号通报并由本通报蘀代。 2) 发酵奶被规定为“特别控制食品”。 3) 发酵奶指“源自经无害的微生物发酵处理的动物源性可食用奶或其他经处理的乳类成分,且加入香料、色素、食品添加剂、食品香精或其他非乳类成分的乳制品,包括经热处理、冷冻或干燥发酵的牛奶”。 4) 按定义的微生物将发酵奶划分为:酸乳酪、酸奶、酸乳酒、Kumys及经非定义的微生物发酵的其他产品。 5) 强化应符合泰国FDA的要求。 6) 可对经发酵的发酵奶用巴氏杀菌法、UHT或任何其他等效的处理方法进行热处理。 7) 发酵奶的标准包括热处理、冷冻及干燥。 8) 如经加工,则发酵奶成分至少为其重量的50%,并符合标准要求。 9)对于未经热处理或巴氏杀菌的发酵奶,除冷冻或干燥发酵奶,从其包装到最终消费前,应在8°C或以下温度保存,且保质期不应超过30天。 10) 经UHT处理的发酵奶,应自包装日后发往销售渠道之前,在室温条件下至少保存5天,以评估其质量。 11) 应根据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特别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12) 发酵奶的生产商、进口商应遵守有关生产方法、设备及储存的特别要求。 13) 发酵奶的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的特别要求。 14) 如为发酵奶,其标签应符合有关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此外,产品名称以及某些发酵奶的标签应符合本通报中的附加要求。 15) 在该草案生效日前已获得食品序号的生产商、进口商应在生效日后180天内提交有关新规定的申请,现用标签可延长使用,但不超过一年。"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120
2004-12-0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泰国
2.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
3.
覆盖的产品: 发酵奶 (ICS 67.10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第…号通报草案,BE.,名为:“发酵奶”[提供泰文,5页]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卫生部[MOPH]拟修订有关发酵奶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兹取消卫生部[MOPH]第46(B.E.2523)及99(B.E.2529)号通报并由本通报蘀代。
  2) 发酵奶被规定为“特别控制食品”。
  3) 发酵奶指“源自经无害的微生物发酵处理的动物源性可食用奶或其他经处理的乳类成分,且加入香料、色素、食品添加剂、食品香精或其他非乳类成分的乳制品,包括经热处理、冷冻或干燥发酵的牛奶”。
  4) 按定义的微生物将发酵奶划分为:酸乳酪、酸奶、酸乳酒、Kumys及经非定义的微生物发酵的其他产品。
  5) 强化应符合泰国FDA的要求。
  6) 可对经发酵的发酵奶用巴氏杀菌法、UHT或任何其他等效的处理方法进行热处理。
  7) 发酵奶的标准包括热处理、冷冻及干燥。
  8) 如经加工,则发酵奶成分至少为其重量的50%,并符合标准要求。
  9)对于未经热处理或巴氏杀菌的发酵奶,除冷冻或干燥发酵奶,从其包装到最终消费前,应在8°C或以下温度保存,且保质期不应超过30天。
  10) 经UHT处理的发酵奶,应自包装日后发往销售渠道之前,在室温条件下至少保存5天,以评估其质量。
  11) 应根据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特别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12) 发酵奶的生产商、进口商应遵守有关生产方法、设备及储存的特别要求。
  13) 发酵奶的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的特别要求。
  14) 如为发酵奶,其标签应符合有关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此外,产品名称以及某些发酵奶的标签应符合本通报中的附加要求。
  15) 在该草案生效日前已获得食品序号的生产商、进口商应在生效日后180天内提交有关新规定的申请,现用标签可延长使用,但不超过一年。"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未提供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未提供
10.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公布后次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向WTO各成员通报后60天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BR>   Division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Policy<BR>   3 Ratchadamnern-Nok Avenue, Bangkok 10200<BR>   Thailand<BR>   Tel:(662) 629 8970<BR>   Fax:(662) 629 8978<BR>   Website: www.acfs.go.th<BR>   E-mail: sps@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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