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通报时间:2011年6月22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自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厂事故导致核泄露及食品污染后, MOPH曾于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发布公共卫生部通知: 关于“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以防进口日本放射污染风险食品。鉴于某些区的污染情况有所改观,MOPH考虑修订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如下: 第1条–公共卫生部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有关“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的通报应予撤消,由本MOPH通报草案取而代之; 第2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如干燥剂、吸氧剂等外,所有源自日本放射污染区的食品种类: 福岛、群马、茨城、枥木、宫城、东京、千叶、神奈川和神奈川县的放射污染程度未超过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公共卫生部有关放射污染食品标准通报规定的限度。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以下任何单位签发的有关每批食品货物类型、种类、放射程度及其生产地点的相关文件: (1)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CA), 或 (2)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的其它机构, 或 (3) 政府实验室, 或 (4) 政府指定实验室,或 (5) 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 第3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外,所有源自第2条规定外的其它县食品, 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日本政府主管机构,或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机构, 或日本工商会签发的,注明每批货物的收货或加工地点的相关文件。 如不具备上述文件(第3条),进口商可出示由第2(1) - 2(5)条规定机构签发的一份食品类别、种类及放射程度的分析证明。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202/Rev.1
2011-06-2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紧急措施 修 订

1.
通报成员: 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3.
覆盖的产品: 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ICS代码:67.04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自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厂事故导致核泄露及食品污染后, MOPH曾于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发布公共卫生部通知: 关于“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以防进口日本放射污染风险食品。鉴于某些区的污染情况有所改观,MOPH考虑修订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如下: 第1条–公共卫生部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有关“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的通报应予撤消,由本MOPH通报草案取而代之; 第2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如干燥剂、吸氧剂等外,所有源自日本放射污染区的食品种类: 福岛、群马、茨城、枥木、宫城、东京、千叶、神奈川和神奈川县的放射污染程度未超过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公共卫生部有关放射污染食品标准通报规定的限度。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以下任何单位签发的有关每批食品货物类型、种类、放射程度及其生产地点的相关文件: (1)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CA), 或 (2)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的其它机构, 或 (3) 政府实验室, 或 (4) 政府指定实验室,或 (5) 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 第3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外,所有源自第2条规定外的其它县食品, 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日本政府主管机构,或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机构, 或日本工商会签发的,注明每批货物的收货或加工地点的相关文件。 如不具备上述文件(第3条),进口商可出示由第2(1) - 2(5)条规定机构签发的一份食品类别、种类及放射程度的分析证明。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因福岛核电厂事故导致日本某些食品放射物超标,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2011年4月28日第G/SPS/N/THA/201号通报)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年/月/日):
12.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662) 561 4088 E-mail: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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