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通报时间:2011年6月22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自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厂事故导致核泄露及食品污染后, MOPH曾于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发布公共卫生部通知: 关于“含放射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以防进口日本放射污染风险食品。鉴于某些区的污染情况有所改观,MOPH考虑修订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如下: 第1条–公共卫生部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有关“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的通报应予撤消,由本MOPH通报草案取而代之; 第2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如干燥剂、吸氧剂等外,所有源自日本放射污染区的食品种类: 福岛、群马、茨城、枥木、宫城、东京、千叶、神奈川和神奈川县的放射污染程度未超过2011年4月11日B.E. 2554 (2011)公共卫生部有关放射污染食品标准通报规定的限度。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以下任何单位签发的有关每批食品货物类型、种类、放射程度及其生产地点的相关文件: (1)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CA), 或 (2)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的其它机构, 或 (3) 政府实验室, 或 (4) 政府指定实验室,或 (5) 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 第3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外,所有源自第2条规定外的其它县食品, 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日本政府主管机构,或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机构, 或日本工商会签发的,注明每批货物的收货或加工地点的相关文件。 如不具备上述文件(第3条),进口商可出示由第2(1) - 2(5)条规定机构签发的一份食品类别、种类及放射程度的分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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