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 语言:葡萄牙文 页数: 6页
通报时间:2014年6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决议草案:批准有关包装食品、过敏人员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标签强制性声明的规定。 本决议适用于食品、调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及消费者不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仅限工业加工及食品企业使用的原材料。 本决议补充2002年9月20日批准包装食品标签技术法规的第259号决议及2003年5月16日规定强制提供出售食品麸含量信息的第10.674号法。 以下是公认的过敏者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源: I. 含麸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II. 甲壳纲动物; III. 蛋; IV. 鱼;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坚果(Macadamia spp.); XIII. 坚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开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亚硫酸盐(二氧化硫及其盐)浓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 此处名单内的修改是对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费食品与不良反应之间因果关系、其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科学证据进行的更新。 食品、调料、添加剂、辅助剂及无消费者在场进行包装的原材料,包括拟用于制造或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必须声明: 含有麸质或无麸质(如适用)。 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任何数量的公认的食物过敏源或食品不耐症源的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的食品必须声明: 过敏: 含(源名称)或过敏:含派生物(源名称) (如适用)。 当食品、调料、食品添加剂、辅助剂具有第4条第II~XVI节所述的诱发食物过敏源或不耐症意外污染风险时,必须在标签内声明: 过敏: 可能含(源名称)。 本法规第6、7及8条要求的声明必须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规附件规定高度要求的同体黑字列在标签成分名单的附近。 本法规撤销2002年2月8日批准含肤质包装食品和饮料技术法规的第40号RDC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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