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S/N/KOR/405号文件第6项应如下:

通报时间:2012年3月13日  通报类型:勘误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KOR/405/Corr.1
2012-03-1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勘 误

应  韩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3 如下信息:

G/SPS/N/KOR/405号文件第6项应如下:

6. 内容简述: MIFAFF拟修改畜产品卫生法部级条例。 本文件制定管理方针及执行畜产品卫生法要求的必要规定。根据一国民议会成员建议修改和公布本法案,以澄清进口商禁止法案。(法案号:11100, 2011年11月22日; 执行日期: 2012年5月23日) A. 根据法案授权,已制定了进口商应遵守的,有关进口商禁止法案的安全标准 (提案第21条第(8)段); - 安全标准: :“农林渔业食品部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涉及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要求及引起食源性疾病病原微生物的标准,如阪崎肠杆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和蜡状芽孢杆菌(Bacillus cereus )等. 附件I 进口商禁止行为部分修改法案 畜产品卫生法案第15 (3)条[畜产品卫生法案 (No. 11100, 2011年11月22日;生效日期: 2012年5月23日)] (3) 任何根据第(1)段拟申报进口或已申报进口的人员不应违反以下任何小段的规定: 1. 含虚假信息或不诚实申报进口的行为。 2. 与第(1)段申报用途不符的进口畜产品使用或销售行为。但获准经营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或第22条规定的肉类包装和加工企业,或按食品卫生法第36条申报生产和加工食品业, 在按产品生产原料申报进口畜产品后,获准改变用途的人例外; 3. 重新进口退回出口国或根据第(2)段检测结果拒收后转口其它国家的畜产品的行为; 4. 违反第(2)段后部分规定进口申报要求的行为; 5. 尽管进口商知道或有可能知道畜产品成分违反了农林渔业食品部按第4条第(2)段通报成分标准有关的安全标准规定,仍申报进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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