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 2160/2003号法规附件II及第(EC) 2073/2005号法规附件I——关于家禽肉内沙门氏菌
通报时间:2011年4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第(EC)2160/2003号法规规定,自2010年底起,除非符合25g沙门氏菌含量标准,否则原鸡类育种禽群、蛋鸡、嫩鸡和火鸡鲜家禽肉,不得投放市场供人消费。该法规还规定,应制定该标准的细则,尤其是抽样计划与分析方法。 本提案草案的目的是修改第2073/2005号法规,通过制定鲜家禽肉沙门氏菌食品安全标准细则落实第2160/2003号法规。该标准是肠炎沙门氏菌(Salmonella Enteritidis)和鼠伤寒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murium)而设置的。 建议以ISO 6579水平分析方法为基准法, 在产品有效期内投放市场期间,5份25g样品不得含血清型沙门氏菌。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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