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席2013年第36号法规有关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防腐剂最大限量要求。
通报时间:2015年9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加工食品内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防腐剂的最大限量。 准许作为防腐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如下: 1. 山梨酸及盐; 2. 苯甲酸及盐; 3.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Ethyl para-hydroxybenzoate); 4.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Methyl para-hydroxybenzoate); 5. 亚硫酸盐; 6. 乳链菌肽; 7. 亚硝酸盐; 8. 硝酸盐; 9. 丙酸及及盐; 10. 盐酸溶菌酶. 附件1所列各类食品内防腐剂的最大限量要求属本法规的一部分。 加工食品中防腐剂的限量必须以分析证书的形式提供。 附件1所列之外的防腐剂种类只能在得到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席批准后才能使用。 获得营销批准的防腐剂及含防腐剂的加工食品必须在不迟于生效日后一年内遵行本法规。在本法规生效前提交的防腐剂及含防腐剂的加工食品将按卫生部1168/Menkes /Per /X/1999号法规修改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部第722/Menkes/Per/IX/1988号法规处理。 本营销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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