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修改畜产品卫生控制法部级条例(2010年11月26日的法案英文名称原为畜产品卫生法): 韩文: 17页
通报时间:2012年2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MIFAFF拟修改畜产品卫生法部级条例。 为明确一国会议员提出的进口商禁止行为的畜产品卫生法已修改颁布(法案号:11100, 201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 2012年5月23日), 本文件对法案委托事项及法案执行所需规定做出定义。 A.除进口商禁止行为外,还定义了进口商应遵守的法案委托执行的安全标准细则 (提案第21条第(8)段)。 -安全标准:“农林渔业食品部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涉及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要求及引起食源性疾病病原微生物的标准,如阪崎肠杆菌(Enterobacter sakazakii)和蜡状芽孢杆菌(Bacillus cereus )等. 附件I 进口商禁止行为部分修改法案 畜产品卫生法案第15 (3)条[畜产品卫生法案 (No. 11100, 2011年11月22日;生效日期: 2012年5月23日)] (3) 任何根据第(1)段拟申报进口或已申报进口的人员不应违反以下任何小段的规定: 1. 含虚假信息或不诚实申报进口的行为。 2. 与第(1)段申报用途不符的进口畜产品使用或销售行为。但获准经营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或第22条规定的肉类包装和加工企业,或按食品卫生法第36条申报生产和加工食品业, 在按产品生产原料申报进口畜产品后,获准改变用途的人例外; 3. 重新进口退回出口国或根据第(2)段检测结果拒收后转口其它国家的畜产品的行为; 4. 违反第(2)段后部分规定进口申报要求的行为; 5. 尽管进口商知道或有可能知道畜产品成分违反了农林渔业食品部按第4条第(2)段通报成分标准有关的安全标准规定,仍申报进口的行为。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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