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第456号决议草案。
通报时间:2018年1月1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制定保健品成分、质量、安全和标签及这类产品更新营养素、活性物质、酶和益生菌、使用限量、索赔及补充标签的要求。本决议不适用于特殊及常规食品,包括添加营养素、活性物质、酶和益生菌的食品。如其它具有工艺或感官作用的成分满足以下要求,则可用于保健品加工: I –不要曲解用途或介绍保健品产品; II–不要按照1999年4月30日批准食品及/或新成分注册程序技术法规第16号决议划分新型食品或新成分。必须符合厂家为各消费群体指定产品推荐最小/大日耗用量。考虑到厂家指定的储存及配制方法,保健品的开发和生产必须保证其特性持续至到期日。产品必须至少按以下一种产品指示和介绍方式标明 "保健品": I -营养素、活性物质或酶名称; II -营养素、活性物质或酶类别名称. 保健品不得带有受保健监督的药品、化妆品或其它产品的标记和标签。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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