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更新第XXVIII节——特殊营养食品, 卫生部第977/96号最高指令,食品卫生法规第504条; 全文提供链接:
通报时间:2017年7月2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拟定修改案该第XXVIII节—“特殊营养食品”。 第III段:贸易化配制婴儿食品 当前文本:第504条:这类食品的硝酸盐最大含量不应超过250 mg/kg,用硝酸盐表示。 拟用新文本: 第504条:采用良好生产规范配制产品时要特别小心,以彻底消除原料或食品成分生产、储存或配制使用的杀虫剂残留。如技术上无法实现完全消除, 则应尽可能地减少这类残留限量标准。 产品不应含有通过统一分析方法鉴定出的激素或抗生素残留,不应含其它可视污染物,尤其是药理活性物质。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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