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蔬菜水果上某些杀虫剂分子使用的第34-2016号决议:
通报时间:2017年5月1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通报决议规定内容如下: —必须声明限用杀虫剂乙酰甲胺磷(Acephate); 准用于棉花、烟草、稻米、牧草、番茄、马铃薯及大豆; —延长辣椒、卷心菜、花椰菜及番茄作物使用杀虫剂丁醚脲(Diafenthiuron)的限期,采摘前等候期规定如下: 番茄7天; 卷心菜及花椰菜14天;马铃薯21天,辣椒28天; —经丙溴磷(Profenofos)处理的稻米收割前等候期缩短至14 天,经杀真菌剂丙环唑(Propiconazole)处理的香蕉采摘前等候期缩短至3天; —延长大蕉、芒果、葫芦、洋葱和稻米作物使用杀真菌剂噻苯咪唑(Thiabendazole)的限期, 香蕉采摘前的等候期缩短至0天。 本通报决议部分替代第61-2011号决议。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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