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农业部第13/Permentan/Kr.040/4/2016号法规——修改农业部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的第04/Permentan/Pp.340/2/2015号法规
通报时间:2016年5月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修改农业部第04/Permentan/PP.340/2/2015号法规若干规定——关于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出口的食品安全控制(2015年底275号官方公报)。 该法规包括植物源新鲜食品检疫及食品安全要求(FFPO)。 它详细说明了农业部第04/2015号法规的某些修改规定,具体如下: 第7条第1段:产地国出口商最迟必须在装运船离开产地国前提供第6条提及的新鲜植物源食品描述(预告通知)。 在第61及62条之间插入4条,即第61A、61B、61C及61D条,详细如下: 第61A条 1.自部级法规颁布后最多2年内完成第7~10条提及的预告通知发布程序及检验结果证书签发程序(分析证书); 2.按以下方式完成第1段要求: a.预告通知; b.利用印尼农业检疫局官方门户网站; 及 c.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3.如第1段提及期限到期,预告通知发布程序及检验结果证书签发程序(分析证书)应执行第7~10条的规定。 第61B条 1.如一产地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尚未得到认可,且其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尚未进行注册,则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必须随附: a.预告通知;及 b.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 2.发布第1点提及的预告通知应符合第7~9条的规定; 3.第1段b点提及的检验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必须由其它国家某一注册的检验实验室签发; 4.第3段提及的检验参数,见附件I. 第61C条 1.进口第61B条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自部级法规颁布起2年内生效; 2. 如第1段提及期限到期,第4~10条提及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要求规定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第61B条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 第61D条 1.如植物源新鲜食品来自某一安全控制系统未得承认,安全控制系统未获认可的国家,并是在2016年2月17日后装上运输工具的, 必须在入境点进行植物源新鲜食品检测; 2.第1段提及的植物源新鲜食品检测自部级法规颁布起6个月有效; 3.如第2段提及期限到期, 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口必须执行第61B条的规定。 农业部有关植物源新鲜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第04/Permentan/PP.340/2/2015条法规的其它规定未作修改,仍保持有效。 本法规自颁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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