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动物(国内外转移及疫病预防)法(草案)(英文, 52页)
通报时间:2005年8月2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案拟管理进出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的动物,防止和控制某些规定的动物疫病的传播。本法案力求保证以人道和安全的方式对待从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进出口的动物。 本法案分 8个部分,57个条款, 即: PART I 序言 PART II 管理 PART III 动物及动物相关产品的进出口 PART IV 动物检疫 PART V 患病动物的控制和销毁 PART VI 检验人员的权利 PART VII 执行 PART VIII 法律及常规 法案第11款11-13条涉及进口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入港检验,及此类检验的时间。法案在第13款中对经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过境的商品规定了紧急检验条款、对应进口商申请需检验的易腐烂产品做了规定。 第14款赋予入境口岸检验人员广泛的权利,以便对在到达时无相关材料,或具有传播疫病风险动物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处理。检验人员的权利包括:消毒处理、再出口、没收或在适时通知进口商后销毁。 如动物或产品2周以上未申报,处理动物或动物相关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商负担,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有责任负担。 第15款为处罚条款。任何向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出口动物或动物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如缺少必要文件、或违反了进口许可规定的条款或条件,则触犯了法律规定,惩款$5000.00,或监禁2年。当局还还有权代表国家没收物品、扣留或销毁、或根据根据部长指令进行处理。 第16款阐述了拟从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人员应遵循的程序。出口商必须保证办理齐备文件、费用及出口证书。 在第17款中,法案赋予部长保证安提瓜及巴布达群岛以安全和人道方式处理转移动物的权利。 此外,部长可在调查未果前,延迟动物离开的时间,或指令销毁动物,以防止传播规定的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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