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历……年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食品添加剂(第4号)”:
通报时间:2016年1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认为,适合修订食品添加剂最大许可使用标准细节,包括甜蜜素及甜菊糖如下: 第1条:撤销以下通报: 1)大众卫生部泰历2556年(2013年)第359号通报: 甜蜜素, 2556年(2013年)7月8日; 2)大众卫生部通报2556年(2013年)第360号通报: 甜菊糖, 2556年(2013年)7月8日。 撤销2547年(2004年)8月18日大众卫生部2547年(2004年)第281号食品添加剂相关通报第2条及第6条,替换为以下规定: "第6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根据本通报附件I和II ,按照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类别或类型、功能级别及最大使用许可标准使用"。 应组合使用同功能级划分的2种或多种已定最大许可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该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的最大许可标准除以所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数量得出总量 使用不用于第1及2段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经过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批准。这类食品添加剂应根据以下规定、条件及许可程序接受安全评估: 1) 食品添加剂具备的数量或标准应符合Codex食品添加剂鉴别和纯度咨询规范或食品药物管理局通知; 2) 食品添加剂膳食摄入量应根据食品委员会批准原则评估; 3) 食品添加剂应具有技术文件或可靠的研究文献,支持食品使用此类添加剂的必要性;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至少符合两个已具备可靠风险评估系统国家的当前法律和法规, 主要是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日本。 根据第1,第2和第3段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强加于具体控制食品或规定食品质量或标准,尤其规定大众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通报。 第3条:撤销泰历2547年(2004年)8月18日,泰历2547年(2004年)大众卫生部第281号通报: 食品添加剂第7条。 第4条:在本通报生效日前已获得许可的制造商或食品进口商应在生效日后1年内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第5条:本通报应于皇家官方公报公布日起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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