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入境后检疫的植物监管商品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15年1月2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制定受PEQ检疫制约的植物监管商品的相关法规(应用程序、PEQ检疫要求及PEQ检疫程序)。概要如下: 1.接受PEQ检疫的植物监管商品有规定植物物种的活植物或繁殖材料(种子和果实除外)。它们应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规定检疫期内接受PEQ检疫。进口植物监管商品在接受PEQ检疫前, 进口商应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许可; 2.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或由进口商提出,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批准的某些入境检疫站进行PEQ检疫。PEQ检疫站可由实地现场、温室或滤隔房组成。其建立要求包括: A.实地现场: 1)应有足够间隙的栅栏; 2)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种植同种植物; 3)入口应保持锁闭, 人员和车辆的进入应有批准人员管理; B.温室或滤隔房: 1)设施应由透明玻璃屋顶或由玻璃、塑料材料环绕的塑料屋顶组成、或开口宽度不超过0.6 mm的屏蔽材料组成。所有通风孔应有开口宽度不超过0.6 mm的滤屏遮挡。地面应无野草和泥土; 2)入口应能保持锁闭, 人员和车辆进入应有批准人员管理; 3.在检疫期内,接受PEQ检疫的植物监管商品未经官方许可不得离开PEQ检疫站。检验人员由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指派,对植物生长状况及有害生物事件进行检查; 4.只有当植物监管商品经检验未发现监管有害生物时,PEQ检疫站才准放行。否则, 如不对植物监管商品进行适当检疫处理,则将予以销毁。 5.此外,在入境点立即识别被有害生物感染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无法立即识别的植物物种或繁殖材料也将接受PEQ检疫。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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