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环保农渔业及有机食品管理与支持法案的拟定修改案:
通报时间:2018年7月2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拟定修改案主要涉及内容如下: A. 认证经营者应接受环保农业强制培训(草案第10级16(1)条, *3及11)。 (1)那些想申请或更新证书的人员应接受两年一次的环保农业强制培训。 B.应提高有机食品等及无杀虫剂农产品等标签要求(草案第18(2)及*5, 6和12条)。 (1)删除有机食品及无杀虫剂农产品等标签要求中的“认证机构代理名称”,以尽量减少认证业务因代理机构的变化可能面临的任何不便。 C. 具备申请通报机构名称的其它方法(草案第60(1)条)。 (1)当发生代理机构名称等被撤销的紧急情况时能,能引用灵活使用名称相关附带条款,以尽量减少因取消通报机构名称利益相关人士可能面临的不便指示之处。 D.环保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应提供更详细的信息(草案第70(1)条)。 (1)要扩大认证经营者及/或受到环保认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行政处理要求的认证经营者信息范围,以满足客户的知情权. E. 应满足认证,包括卫生与安全管理要求(草案*3及11条)。 (1)要制定收获时及/或后经营者的卫生措施、工具设备安全管理及防止农场附近环境污染法规,以符合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人民信赖的环保农畜产品得以销售。 (2)要满足有关有机及无杀虫剂畜产品禁用含杀虫剂成分材料的法规。 F.保持制造、加工及产品处理人员文件记录的时间(草案*4条)。 (1)将制造及/或加工及产品处理人员管理相关文件的记录期由原定三个月延长至一年,以符合认证有效期。 G.违规认证经营者的纪律措施应更加严格(草案*8条)。 (1)个体应分为认证经营者及认证产品, 以防止在实施纪律措施时产生混淆。 (2)应设立处罚标准。如畜牧场使用杀虫剂(包括含杀虫剂成分的材料)或在畜产品内查出杀虫剂时取消注册经营者的认证。 (3)应设立法规。当因农产品处理标准项下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在畜产品、有机加工食品等内查出含有机合成化学物或兽用药时,在违规的第一时间采取纠正措施。 H. 应提高认证机构的要求(草案*9-2)。 (1)如某一认证机构获得批准,仅仅是因为它曾经有过认证审核的经历, 则应删除此类认证法规。具有兽医许可证的人员应纳入合格认证机构的名单, 以提高牲畜认证专业知识。 I. 认证代理机构行政处理应更为严格(草案*10)。 (1)如被评为"中等"以上级别的认证代理机构获得另一个认证代理机构的评级,前者违规次数不得被取代。 (2)应设立详细内容的处罚标准,以便当违反了标准或规范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纪律措施。 J. 扩大通报有机农用材料有害成分的检验(草案*13及14)。 (1)要将有机合成农化物纳入通报有机农用材料有害成分检验名单,奠定人民信赖的环保认证产品的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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