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饲料安全保障及质量改进法政府执行法令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执行法令的修订(提供英文,2页)
通报时间:2003年5月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 将鹿、绵羊和山羊纳入饲料安全保障及质量改进法管制的“牲畜,等”范围内; 2. 标签注明“牛饲料”的牛饲料,允许用于饲养鹿、绵羊和山羊; 3. 对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成分、制造及使用等标准,其对牛的禁止事项及相关责任也适用于鹿、绵羊和山羊;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鹿、绵羊和/或山羊饲料与牛饲料相同,必须不得含肉骨粉等。 2. 为防止鹿、绵羊和/或山羊饲料在生产中受污染,其生产线必须是单独的。 3. 鹿、绵羊和/或山羊饲料与牛饲料相同,必须单独存放在分开的集装箱内。 4. 对于经认证的血粉、经认证的鸡粉、经认证的源自鱼类及壳类动物的蛋白质以及由这些物质制造或含有这些物质的饲料,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使用及储存注意事项 (a) 禁止将该饲料用于牛、鹿、绵羊及/或山羊。(对这些牲畜使用该饲料会受惩罚) (b) 该饲料不得与牛、鹿、绵羊和/或山羊饲料及饲料原料混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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