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以益生菌为食品成分"
通报时间:2010年10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拟制定以下以益生菌为食品成分的标准: • 1 益生菌不包括在附件1内MOPH通报的食品禁止微生物、细菌或酵母菌名单内。 • 2 "益生菌" 指,当活微生物达到足够的控制量时,将有益于寄主生物,不包括非用于食品的生物治疗剂、有益微生物及转基因生物. "健康声明"指与健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食品、食品成分或养分说明或其它信息。 • 3 用益生菌作为食品成分应得到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批准。 3.1 应按附件II所列的益生菌作为食品成分。除此外的其它益生菌应根据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提供安全性使用证据及益生菌特性 3.2 含益生菌的食品活性益生菌在储存和使用期间应保持在不低于1,000,000菌落/克。 • 4 益生菌健康声明应符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标准。 • 5 含益生菌的食品应按以下规定粘贴标签: (1) 公共卫生部通报: 标签; (2) 涉及此类食品的MOPH通报; 只要涉及健康标签, 则应含以下标签内容: - 添加益生菌的属、种和类型; - 有益于消费者的声明用量及建议时间; - 健康声明; - 使用说明及储存条件; - 消费者咨询联系地址、电话或网址; • 6含益生菌食品包装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报—包装的要求; • 7 本通报应自公布于政府官方公报日后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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