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智利进口秘鲁消费鲜芦笋条(Asparagus officinalis)的植物卫生要求并修改2006年农畜局第4.657号决议;
通报时间:2016年7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 制定了以下植物卫生要求,进口秘鲁消费鲜芦笋(Asparagus officinalis)条, 必须经过秘鲁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 (国家农业卫生局-SENASA)检验官的检验, 在签发植物卫生证书前: 1.1 要想出口本国, 货物必须属SENASA签发的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正本)包括范围, 所含附加声明规定如下: 船货经检验未发现Prodiplosis longifila(瘿蚊科一种)及南美玉米苗斑螟(Elasmopalpus lignosellus)。 1.2 货物芦笋条须源自具有同一生产商代码并经SENASA正式检验的注册企业,该企业实施可控制P. longifila及南美玉米苗斑螟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并经果SENASA的检验。 1.3,负责加工出口智利鲜芦笋条的包装企业必须在SENASA注册并经过批准,必须具备统一的包装代码。 1.4 此外,植物卫生证书必须注明产地名称和代码, 包装企业名称和代码、序号、原产部门/省/区及季节。 2. 货物不得含泥土。 3. 货物不得含植物残体。 4. 采用运输方式只限于类似植物卫生进口状态(检验和批准)的运输货物,必须经植物卫生主管机构密封及妥善保护。 5. 陆运货物必须采用集装箱包装, 以保证货物的植物卫生状态,防止污染。 6. 海运及其它水路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集装箱内,或与其它类似植物卫生状态货物一起存放在集装箱内。 7. 空运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保护,用集装箱货托盘存放。 8. 货物必须用新包装或包装材料。不允许改包装。货物必须贴有标签,注明产地名称和代码、包装企业和名称和代码、原产部门/省/区及季节。 9. 所用包装材料必须能允许在入境点进行可能的检疫熏蒸处理。无此类包装材料的货物 将予以拒收。 10. 包装、托盘及包装材料所用木料不得含树皮,还要符合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检疫要求。 11. 货物抵达目的国时,要接受入境点SENASA检验官的检验, 由其将确定货物是否符合植物卫生要求条件及随附文件, 确定货物是否可以进口。 12.2006年第4.657号决议第1条已修改,删除了物种芦笋条(Asparagus officina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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