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 泰历...,——“食品加工酶”:
通报时间:2018年11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 泰历2547年(2004年)第281号通报:食品添加剂所含食品加工酶: Codex食品添加剂一般标准批准外的酵素要求在准许用于食品生产前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因酶素与其它化学食品添加剂间的信息要求有差异,大众卫生部(MOPH)建议通报食品加工酶。 通报对作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酶制定了规则。但该通报范围 不包括: 以营养为目的酶素; 发酵期间,用传统微生物培植产生的酶; 及仅限于生产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使用的酶。 食品加工酶应符合条件如下: • 酶活力超过已知酶活性的85%。每克(基因工程菌派生酶)不含基因工程菌。以下条件下的质量和安全性: 3.1 符合Codex食品添加剂特性与纯度参考规范 3.2 符合以下食品加工用酶制剂一般规范和考虑: 沙门氏菌: 25g样品中无; 大肠菌群: 不超过30MPN/g; 大肠杆菌: 25g样品中无 ; 铅: 不超过5mg/kg; 抗菌活性: 源微生物制剂中无。 3.3 符合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通报。 通报草案包括: • 附件I所示食品加工酶名单。附件I未列明或JECFA未评估的食品酶必须经过泰国风险评估工程师的综合科学安全评估; • 批准使用附件II规定的新食品酶所需信息; • 对非附件I所定功能范围内的食品酶使用,证明符合附件III所定技术需要及有效性的申请条件; • 批准用于食品酶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附件IV列出的条件; • 附件V中食品加工酶分析方法,符合"食品添加剂规范组合纲要: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和参考的分析方法、测试程序及实验室解决方案"; • 大众卫生部( MOPH)通报“食品添加剂”所述食品酶标签要求。在本通报生效前尚未纳入名单的所有以酶作为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食品必须在本通报生效日起两年内提供安全评估和技术所需信息; • 本通报自皇家官方公报通报日后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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