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兽医条件。
通报时间:2021年5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现就进口实验动物的兽医条件作出评审及修订如下: 根据第四部分:兽医资格证 1. 还应包括文本“动物将在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活体动物条例》的集装箱中运输。” 【以下章节中的修正案不受评论期限制,且具有促进贸易功能,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根据第四部分:兽医资格证 2. 关于疫苗接种的修正案,修订前: o “除非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批准,这些动物从未接种过黄热病疫苗,也没有在出口后三十(30)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 修订后: o “除非国家公园委员会/动物及兽医服务机构批准,这些动物在出口后三十(30)天内未接种过任何疫苗;" 根据第六部分:检疫 3. 关于抵达后结核病(简称“TB”)检测内容的修正案(删除了黄热病检测),修订前: o “动物在抵达后两周内,应在检验期间获得下列检验的阴性结果: (i) 黄热病血清检查。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部总干事应酌情销毁检验结果具有临界或阳性滴度的动物;以及 (ii) 与哺乳动物和鸟类结核菌素进行皮肤对比试验,以及其他相关的确认试验(如有需要)。 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部总干事应酌情决定销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 修订后: “动物在抵达后两周内,应在检验期间获得下列检验的阴性结果: 使用哺乳动物旧结核菌素(简称“MOT”)进行的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与哺乳动物和鸟类结核菌素进行的比较皮肤试验,以及其他相关的验证性试验(如有需要)。会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适当的疾病控制措施,如销毁。”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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