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规:牛海绵状脑病;最低风险地区;活牛及牛派生产品进口(APHIS-2006-0041)

通报时间:2007年10月8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828/ADD.5
2007-10-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7.10 如下信息:

最终法规:牛海绵状脑病;最低风险地区;活牛及牛派生产品进口(APHIS-2006-0041)

"
  APHIS正在修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的相关法规,对牛海绵状脑病的最低风险地区出口以下商品到美国规定条件:
  在APHIS确定的出口地区有效执行反刍动物对反刍动物饲料禁令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出生的任何用途的活牛;牛血及派生血制品;牛肠衣及部分小肠。经过风险评估及对涉及问题的全面评价,所得结论是,这些牛及牛派生产品按本法规规定条件可以安全进口,因此,我们进行了这些修改。本文件还撤销了适用于2005年1月公布的最终法规某些规定的推迟期。
  本最终法规于2007年11月19日生效。
  本文件使APHIS在2007年1月9日联邦纪事上公布的一项拟定法规成为最终法规。此外,它撤销了适用于了2005年1月公布的最终法规某些规定的推迟期。
  APHIS在2007年1月的拟定法规中建议修改9CFR部分93、94、95、96内的法规,对牛海绵状脑病(BSE)最低风险地区的以下商品出口美国规定条件:
  在APHIS确定的出口地区有效执行反刍动物对反刍动物饲料禁令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出生的任何用途的活牛;牛血及派生血制品;牛肠衣及部分小肠。在本文件中,APHIS对收到的公众对拟定法规及其背后的风险评估及其它支持性分析所做的评议作出了答复。此外还讨论了APHIS有关BSE最低风险地区的规则制定过程。
  提供英文, [联邦纪事: 2007年9月18日(72卷, 180号]
  [法规与规定] [53313-53379页]; 经GPO入口访问[wais.access.gpo.gov]联邦纪事在线 [DOCID:fr18se07-21]。
  补充信息参见链接: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01jan20071800/edocket.access.gpo.gov/2007/07-4595.htm 或进入GPO门户网站: http://www.gpoaccess.gov/fr/index.html 用第 # 页(53313)""快速搜索"" 72 册。 选择查阅:fr18se07R牛绵状脑病; 最低风险地区。您还可接洽以下单位:
  有关反刍动物产品信息,请联系:Dr. Karen James-Preston, Director, Technical Trade Services, Animal Products, National Center for Import and Export, VS, APHIS, 4700 River Road Unit 38, Riverdale, MD 20737-1231; (301) 734-4356.
  有关活反刍动物信息,请联系:Dr. Lee Ann Thomas, Director, Technical Trade Services, Animals, Organisms and Vectors, and Select Agents, National Center for Import and Export, VS, APHIS, 4700 River Road Unit 38, Riverdale, MD 20737-1231; (301) 734-4935.
  有关本拟定法规的其它信息,请联系:Dr. Lisa Ferguson, Senior Staff Veterinarian, National Center for Animal Health Programs, VS, APHIS, 4700 River Road Unit 43, Riverdale, MD 20737-1231; (301) 734-6954.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27,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1301; Fax: +(1 202) 690-0677;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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