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部通报草案No......B.E.....(....)“有放射性污染风险食品的进口要求”
通报时间:2014年9月8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自2011年3月11日福岛核电厂事故导致核泄露及食品污染后,大众健康部(MOPH)曾于泰历B.E. 2555年(2012年)3月5日发布了大众健康部第341 B.E. 2555(2012)号通知关于有放射性污染风险的食品的进口要求,以防止进口日本的有放射性污染风险的食品。由于某些县的食品污染情况已有所改观,因此,MOPH考虑适当修订放射污染风险食品进口要求,具体如下: 第1条——大众健康部泰历B.E. 2555年(2012年)3月5日有关“有放射性污染风险的食品进口要求的第341 B.E. 2555(2012)号通报应予撤消,由本通报草案取而代之; 第2条——除添加剂、调味剂、食品保质材料,如:干燥剂、脱氧剂等外,日本所有放射性污染区:福岛、群马县和宫城县的食品及酒/酒精饮料探测出的放射性元素水平不得超过大众健康部泰利历B.E.2554年(2011年)4月11日有关放射性污染食品标准通报规定的限度。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以下任何单位签发的有关每批食品货物类型、种类、放射程度及其生产地点的相关文件: 1)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CA), 或 (2) 日本政府主管机构任何的其它机构, 或 (3) 政府实验室, 或 (4)政府指定实验室,或 (5)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实验室。 第3条——除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食品保质材料外,对于所有源自第2条规定外的其它县食品及酒/酒精饮料, 进口商需在入境检查站出示由日本政府主管机构,或日本政府主管机构认可机构或日本工商会签发的,注明每批货物的收获或加工地点的相关文件。 如不具备上述文件(第3条),进口商可出示由第2(1) - 2(5)条规定机构签发的一份食品类别、种类及放射程度的分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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