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前检验后不能行走的残疾牛的处理要求(3页)
通报时间:2008年9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美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联邦肉类检验法规,取消有关声明宰前检验(SRM)后,由FSIS检验人员逐一对不能行走的残疾牛进行处置的相关规定。该拟定法规要求所有不能行走的残疾牛在一官方机构接受屠宰前检验,经宰前检验后,所有不能行走的残疾牛都要屠宰及适当处理。SRM最终法规中的所有规定,包括禁止屠宰不能行走残疾牛,适用于官方机构及常规屠宰工序。如SRM最终法规序言中所陈述的,尽管常规屠宰工序按联邦肉类检验法第23(a)节规定免于检验,但常规工序加工的肉及肉产品仍受FMIA有关假冒及不当标签规定(21 U.S.C. 623)的制约。因此,常规经营者禁止屠宰丧失行走能力的残疾牛和用其加工肉产品,因为这些动物的畜体不适合作人类食品(72 FR 38704)。在SRM最终法规序言中,FSIS提到,在常规工序处理时,FSIS检查官不适合对丧失行走能力的残疾牛进行处置。因此,如SRM最终法规序言所述,如果牲畜所有人将一牲畜送至屠宰场接受常规工序屠宰,牲畜因急性伤病成为丧失了行走能力的残疾牛,且在牲畜遭受急性伤病前,屠宰场及牲畜主人都未发现任何其他符合BSE的临床异常现象,则常规经营者可以屠宰牲畜,用于人类食品(72 FR 38704)。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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