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宠物-禽鸟(家禽除外)的兽医条件
通报时间:2005年7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拟定认证要求:每批禽鸟应具备出口国政府兽医机构或注册兽医在进口7日内签发的兽医证书,注册兽医签发的证书应由政府兽医机构认可,证书应提供货物的详情[禽鸟的发货人、收货人、数量及品种],并对如下内容做出证明: ·在出口前的6个月内,出口国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及velogenic新城疾; ·自孵化后或发货前的21天,禽鸟隔离在政府兽医机构批准的隔离场所内,并且在隔离期间未显示传染病,特别是禽流感的临床迹象; ·在上述第(ii)条规定的隔离期间,所有禽鸟或每批货物的样鸟[不超过20只],使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检测或血球凝集抑制试验法进行了关于H5及H7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为阴性。检测必须是在出口新加坡前的7天内进行。有关详细方法,请参见""OIE关于诊断检测及疫苗的标准手册""。 ·禽鸟在发出货物当日检验且无传染病临床迹象,以及临床显示健康。 ·根据IATA要求,禽鸟由新的及干净的集装箱运输。"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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