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营销控制法案草案”:
通报时间:2015年12月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草案根据国际代乳品营销法案书面法规及协议及世界卫生大会在大会期间采纳的相关决议对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营销控制。该法案草案包括6章,33节。 1.本法案中,受控制的营销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包括: —“婴儿”系指出生不足12个月的孩子。 —“幼儿”系指年龄在12个月~3周年的孩子。 —“婴幼儿食品”系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 市场上作为婴幼儿产品出售的补充食品, 还包括卫生部根据委员会建议宣布的其它类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系指奶罐, 奶瓶, 奶嘴或根据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委员会建议,部级通知宣布的其它产品。 2.应成立由政府,高等学院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婴幼儿食品相关产品营销控制委员会。 3.除某些例外,婴儿配方食品, 幼儿断奶后及连续幼儿乳配方食品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从事以下活动: (1)广告; (2) 促销; (3) 赠送平阴; (4)捐赠; (5)赠从直接或间接地载有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产品有关名称、图标、标志或符号的物品; (6)赞助活动或任何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联系方式; (7)提供与组织和卫生系统产品相关名称、图标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 (8)向医学和护理的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或其它奖励; (9)组织有关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讨论会,向专业医疗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举行学术会议除外;(10) 部级通知规定的任何其它活动。 4.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不准用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不足6个月婴幼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或其代表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用以下方式提供信息;谎称, 歪曲内容, 扩大好处或特性, 误导关键信息, 无科学证据做出母乳相关产品益处的声明或证明。 6.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信息的目的或宣传材料还要说明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幼儿断奶后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大致费用,警告产品不当配制或使用造成的健康危害。 7.医护专业人员应有义务提供咨询和执行本法的相关教育,当发现违背本法的现象,通知卫生部或官员。 8.任何违反本法的人员都将接受罚款。参与为本本法的医护专业及公共卫生人员将报专业组织。根据专业组织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9.本法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后180天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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