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公共卫生部[MOPH]第281,BE.2547 (2004)号通报:食品添加剂。[提供泰文,4页]
通报时间:2004年11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食品安全的现状及消费者保护条件的改进,有必要修改食品色素、食品调味品及其它食品添加剂的措施。泰国卫生部(MOPH)第21 (B.E. 2522)、38 (B.E. 2522)、55 (B.E. 2524)、66 (B.E. 2525)、84 (B.E. 2527)及119 (B.E. 2532)号通报现已被撤消并由本通报蘀代,具体如下: 1) 食品添加剂为“特别控制食品” 2) 食品添加剂意指,无论其营养价值如何,通常不属于食品或食品基本成分,但因其它目的而加入食品的材料,包括放入食品内的被包装材料,如干燥剂。 3) 食品添加剂质量或标准及分析方法应符合CODEX的食品添加剂特性和纯度参考规范或泰国FDA批准的任何其它方法。 4) 应根据CODEX食品添加剂的一般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5) 在本通报生效之日前没有按照第4条规定及泰国FDA的批准应用食品添加剂的,其应用应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通报进行更改。 6) 销售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商、进口商应遵守MOPH有关食品生产方法、设备及储存的通报要求。 7)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应遵守MOPH有关食品包装的通报要求。 8)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遵守MOPH有关食品标签的通报要求。 9) 在本通报生效日之前签发的关于食品配方、标签或食品序号注册的官方文件,如与本规定相符可适用,但如与本规定不相符或相抵触,则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适用。 10) 本通报应自在国家官方公报上通报后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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