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历……年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新奇食品”:
通报时间:2016年2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曾考虑过用从未作为消费食品或食品成分的新成分及以往食品生产从未使用过的新工艺。因此,为采取风险评估措施,特发布了题为“新奇食品”的大众卫生部通报,以保护消费者,具体如下: 第1条——本通报中的新奇食品系指: 1) 根据科学或可靠依据,任何作为食品或食品成分供人类消费不到15年的物品; 或 2) 任何作为食品或食品成分,采用了一种目前未曾用过的生产工艺的物品, 该工艺明显改变了该食品成分或结构,影响了其营养价值、代谢物或有害物质水平; 或 3) 任何含有1)或2)点成分的食品。 但是, 食品添加剂及通过某些转基因技术/基因工程获取的食品不在本通报范围之内。 第2条——新奇食品应在向食品药物管理局提交标签使用批准申请前进行安全评估。 第3条——要进行这类新奇食品安全评估,应向食品药物管理局提交食品药物管理局认可的风险评估中心安全评估结果及本通报附件记述的其它相关信息。 附件要求的新奇食品信息和科学数据包括一般信息,规格, 使用历史, 生产工艺, 分析方法, 建议剂量或使用说明, 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DME)构成的毒理学信息及动物及/或人类毒理性研究及营养信息。 第4条——新奇食品应具备食品药物管理局批准的使用规范和条件。 第5条——新奇食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本通报、与此类新奇食品相关的特别通报和相关法规。 第6条——新奇食品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通报(367号) B.E. 2557 (2014年): 除第4(9)条外,预包装食品标应显示日期、生产年月并分别用年月日标明消费截止日期, 并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农产品", "到期", 或"请于…消费"声明。此外, 应在标签上标明以下信息: 1)活性成分的名称(如有); 及 2)使用说明或使用条件,如视频类型或种类及最大允许用量。 第7条——本通报不适用于出口新奇食品。 第8条——本通报不适用于本通报生效日前准许生产或进口的新奇食品生产商或进口商。 第9条——本通报应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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