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皮毛/兽皮/皮革进出口的动检疫措施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15年1月1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为防止动物检疫疫病通过皮毛传入印度尼西亚本土并在国内蔓延扩散,因此有必要采取动物检疫措施。出于这种考虑,并为落实政府关于动物检疫的第82/2000号法规第7条及第59 (3)点, 有必要针对毛皮进口制定动物检疫措施。 本法规所定皮毛为干湿浸盐皮毛、湿浸酸皮毛、蓝湿皮、半硝革及成革。 本法规适用范围包括: a.进口要求; b.出口要求; c.印度尼西亚境内地区间的进及或出口要求; d.检疫措施:一般检疫措施及根据动物疫情及国家或原产地情况变化采取的措施; 产地国检疫措施; 监督; e.其它规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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