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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7.08
如下信息:
溴苯睛(Bromoxynil)、禾草灵(Diclofop-methyl)、三氯杀螨醇(Dicofol)、杀草快(Diquat)、土菌灵(Etridiazole)及其它;许可限量措施。
" 通过本法规:
EPA拟撤消“亚麻杆”的许可限量。另外,由于有关田玉米干草及田玉米粒现行的许可限量已包括了这些许可限量,目前已在使用,因此,EPA拟取消“玉米干草”内/表溴苯睛(Bromoxynil)的许可限量,前再注册合格决定的原用名是玉米(干)草料;“玉米(青)草料”,及“玉米粒”。此外,EPA拟将""田玉米干草""的许可限量由0.1ppm提高到0.2ppm,并规定爆米花玉米干草内/表的溴苯睛(Bromoxynil)许可限量为0.2ppm。
EPA拟修订产品许可限量,将“紫花苜ꐀ种0.1ppm”改为“紫花苜ꐀ草料“,及“紫花苜ꐀ干草”并在将紫花苜ꐀ干草许可限量提高0.5ppm,仍维持紫花苜ꐀ草料0.1ppm,的许可限量。
EPA拟修订产品专业名称术语,将“年生牧草种”及“年生干牧草”(曾用名年生牧草杆)分别改为“草料草”及“干草”,分别将0.1ppm的许可限量提高到3.0ppm。
EPA拟将“大麦杆”内/表0.1ppm的溴苯睛(Bromoxynil)许可限量提高到4.0ppm;燕麦杆由0.1ppm提高到4.0ppm。
EPA拟将“黑麦草料”内/表0.1ppm的溴苯睛(Bromoxynil)许可限量提高到1.0ppm;黑麦杆由0.1ppm提高到2.0ppm;“小麦草料”由0.1ppm提高到1.0ppm;“小麦杆”由0.1ppm提高到2.0ppm。
EPA拟将“燕麦草料”内/表0.1ppm的溴苯睛(Bromoxynil)许可限量由0.1ppm提高到0.3ppm。
EPA拟将“高粱草料”内/表0.1ppm的溴苯睛(Bromoxynil提高到0.5ppm,修订商品专业术语,将0.1ppm的“高粱谷草料”及“高粱谷干草”改为0.2ppm。EPA确定,提高许可限量是安全的:既:能合理肯定没有累积暴露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的危害。
EPA拟将以下作物的许可限量由0.1ppm降低到0.05ppm:“大麦谷”、“燕麦谷”、“黑麦谷”、“高粱谷”、“小麦谷”及“田玉米粒”,还拟修改专业名称术语,将“玉米粒”改为“田玉米粒”。另外,EPA拟规定爆米花玉米粒内/表溴苯睛(Bromoxynil)的许可限量为0.05ppm。
EPA拟规定“风筛碎谷粒”内/表溴苯睛(Bromoxynil)的许可限量为0.3ppm。
EPA拟规定“大麦干草”内/表溴苯睛(Bromoxynil)的许可残留限量为9.0ppm;“燕麦干草”为9.0ppm;及“小麦干草”为4.0ppm.
EPA拟规定“田玉米草料”的许可限量为0.3ppm。
EPA拟修订40CFR180.324内的商品专业术语,以符合以下EPA现行常规:“薄荷干草”改为“胡椒薄荷干草”及“荷兰薄荷干草”。
本法规于2007年10月30日生效。有关异议及听证要求务必于2007年10月1日或之前收悉,提交时,务必注明文案号:EPA-HQ-OPP-2004-0154。
本补遗(最终规定)全文可从以下地址获取:联邦纪事:2007年8月1日(72册,147号)法规与规定页数41913-41931;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7/August/Day-01/p14895.htm
这是继2004年8月4日公布于联邦纪事的一个通知而采取的措施。在该通知中,EPA宣布了
修改其它杀虫剂中溴苯睛(Bromoxynil)的许可限量。收到一份中国有关溴苯睛(Bromoxynil)的评议。
在公众评议延长期至2004年10月18日后,EPA又于2004年11月3日收到由美国农业部国家贸易标准技术局提交的中国相关评议。
中国要求关于大葱与洋葱使用溴苯睛(Bromoxynil)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的基础数据。
EPA答复如下:本署拟不对40CFR180.324有关大葱与洋葱内溴苯睛(Bromoxynil的现有许可限量采取措施。OPP对外文档及再注册情况信息网站:
http://www.epa.gov/pesticides/reregistration/status.htm提供支持2004年8月4日拟定法规有关溴苯睛(Bromoxynil再注册合格决定[RED]的调查数据。有关大葱田植作物实验参考资料见:MRIDs42331002及42540602。干球茎洋葱见:MRIDs42350701及42747601。大葱与干球茎洋葱内溴苯睛(Bromoxynil残留低于(LOQ)0.02ppm的限值,支持目前0.1ppm的限量水平。
该通知可查见:联邦纪事:2004年8月4日(69册,149号)拟定法规页数47051-47068;
http://www.epa.gov/fedrgstr/EPA-PEST/2004/August/Day-04/p17508.htm
UnitedStatesSPSNationalNotificationAuthority,
USDAForeignAgriculturalService,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Division(IRSD),
Stop1027,WashingtonD.C.20250;
Tel:+(1202)720-1301;
Fax:+(1202)690-0677;
E-mail: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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