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标签法规”拟修订案
通报时间:2015年1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内容简述:为简化标签方法,防止义务人混淆而修订了畜产品标签法规: 1. 调整术语,以便与食品标签标准协调一致; 2. 规定包装肉等生产日期的标注方法; 3. 采用项目生产报告编号的强制性标签,以方便畜产品系统管理及其监督任务(不针对进口产品,而是国内产品); 4. 当机械去骨肉用作原材料时采用强制性标签; 5. 扩大过敏材料的强制性标签范围(12~24),通过过敏材料单独分栏标注的方法改进标签。 6. 改进肉提取固体物标签标注法规: 固体物标签标注法规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最终萃取精华的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产品或无萃取物产品内的原料萃取物保持不变, 则不必要标注固体物,可免除执行强制行标签的法规; 7. 扩大受营养标签标注制约的加工畜产品类别; 将火腿纳入受营养标签制约的产品类别; 8. 注明标签内标注咖啡因含量的误差范围: 制定咖啡因误差范围的基础法规, 规定咖啡因含量标注的误差范围(当咖啡因浓度超过0.15mg/ml时应注明咖啡因的相关信息); 9. 通过按“消毒产品”、“巴氏消毒产品”及“非巴氏消毒产品”类别来明确加工肉热处理的标签标注方法; 10. 对未经巴氏消毒的生乳制成的乳制品采用强制性标签: 当某一产品采用非巴氏消毒乳或乳制品制成时, 其成分必须标注“未经巴氏消毒”。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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