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国家药物与食品控制局首长2014年第4号法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甜味剂的最大限量
通报时间:2015年1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了甜味剂作为加工食品内食品添加剂的最大限量要求。 准许作为甜味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1.天然甜味剂: a.山梨醇(INS. 420 (i); 420 (ii)) b.甘露醇(INS. 421) c.益寿糖/异麦芽糖醇(INS. 953) d.甜菊糖(INS. 960) e.麦芽糖醇(INS. 965(i), INS. 965(ii)) f.乳糖醇(INS. 966) g.木糖醇(INS. 967) h.赤藓醇(INS. 968) 2.人造甜味剂: a.乙酰磺胺酸钾(INS. 950) b.天冬甜素(INS. 951) c.甜蜜素(INS. 952(i), INS. 952(ii), (INS. 952(iv)) d.糖精(INS. 954(i), (INS. 954(ii), (INS. 954(iii), (INS. 954(iv)) e.三氯蔗糖/三氯半乳蔗糖(INS. 955) f.纽甜(INS. 961) 作为本法规的一部分,附件I列出了各类食品内甜味剂的最高限量要求。加工食品内甜味剂含量必须有分析证书证明。只有经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物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才能使用附件I以外的甜味剂。 甜味剂及含批准销售甜味剂的加工食品必须自本法规生效日期不迟于2年内完成调整。 甜味剂及含本法规生效前提交申请的甜味剂加工食品将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物管理局局长有关人工甜味剂要求及食品用途第HK.00.05.5.1.4547号法规(2004年)处理。 本销售批准的有效期为两年。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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