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发货的检验(2页,英文)
通报时间:2002年7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APHIS建议修改有关对进入美国货物的检验法规,要求APHIS的检验官可以要求货物返回首到港或,适当时,前往APHIS规定的其它检验地点。 所有货物在首达口岸均需经过APHIS的检验,在检验官验放行前,不得离开该口岸。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货物在APHIS检验官检验前就离开了首到港口。在这种情况下,APHIS检验官必须要求美国海关代行其职,命令货物返回港口接受检验。对法规的修改可使APHIS检验官与货主、船主、经济人及其代理人直接接触,通过简化现有的程序提高APHIS及海关的工作效率。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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