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第10465号法——“阿尔巴尼亚兽医服务”: 阿尔巴尼亚文(提供法律英文译本): 69页
通报时间:2012年6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之目的是: 1. 保护和改善陆水生动物健康; 2. 制定动物疫病预防、监督、诊断、治疗和根除程序; 3. 保护公共卫生免受通过动物及供人消费用动物产品有害残留传播的动物疫病危害; 4. 保证落实农场生产的动物源产品、动物原料、牧场、水和饮水场所卫生兽医措施; 5. 保护动物生殖健康,保证增加产量及动物育种; 6. 保护环境使人与动物健康免受 (生物、物理、化学、放射生物学)感染、中毒、动物废料和污染危害; 7. 制定兽医事务中动物主人或饲养人及公众的兽医培训和信息程序; 8. 避免虐待动物,善待动物; 9. 保护野生动物; 10. 保证安全处理死亡动物及其胴体, 没收非供人消费用动物废料及动物副产品; 11. 制定农场主、自然人和法人执行本法的义务; 本法目标如下: 1. 按照国际兽疫局(OIE)及欧盟标准制定保护动物健康及福利的主要原则; 2. 兽医服务的安排、组织和资助及其职责定义、保护动物健康及福利的法规和程序; 3. 保护阿尔巴尼亚公共卫生免受动物传播疫病的危害,与欧盟立法相近。 本法有以下几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与畜牧场鉴定和注册 第三章: 保护动物健康及控制(根据EU 92/119/EC指令); 第四章: 动物福利(根据若干EU指令及法规,如:理事会98/58号指令; 理事会86/609号指令: 理事会1099/2009号法规; 理事会1/2005号法规); 第五章: 处理非供人消费用动物产品及环境保护; 第六章: 残留与药用饲料监督计划(根据EU 96/22号指令及EU 96/23号指令); 第七章: 兽医药用产品(根据EU2001/82号指令); 第八章: 兽医医学实践的组织和执行; 第九章: 国立兽医实验室及专业兽医教育; 第十章: 兽医服务的组织和能力; 第十一章: 最终规定。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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