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可从 http://www.sfa.gov.sg/legislation上找到)。

通报时间:2023年9月30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食品局(SFA)建议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以下修订。A.修订《食品条例》第5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要求提供标识食品生产工厂和生产批次的批次识别声明;要求在不正确的使用或处理食品的方式会使食品不安全或不宜食的情况下,提供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要求食品原产国的名称附有适当的文字(例如:“原产国:”;“产品:”;“制造于”等),在新加坡制造的预包装食品要申报原产国;配料说明的要求修改如下:规定在适当的品目下申报配料说明(如:“配料”);按制造时的投料重量降序排列列出成分。要求在配料说明下声明添加的水,但以下情况除外:水是复合食品中使用的盐水、糖浆或肉汤等配料的一部分,并在配料表中声明为水;水在生产过程中蒸发;水占成品的比例不到5%;水用于重构脱水成分,其中添加的水量等于在制作脱水配料时最初去除的水。豁免加工助剂的声明。要求声明存在通过使用涉及已知对个体过敏的食品和配料的生物技术获得的任何过敏原(如第5(4)(ea)条所列)。更新《食品条例》附表一允许的一般术语列表,并因此撤销条例第6(4)条。B.修订条例第6条,以小单位包装的食品(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²)在标签上免于声明以下信息,但前提是潜在购买者可通过物理文件或网站或其他电子记录获得这些信息:配料说明(包括柠檬黄、已知对个体过敏的配料说明);批次标识;含有天冬酰胺的食品说明;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C.修订《食品条例》第9条和第9A条,以禁止使用与食品有关的含有以下暗示的声称或建议:其他食品不安全食用;本条允许的食品成分不安全;该食品不含本条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该食品不含任何食品中禁止的物质。D.针对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宣传或销售的食品,加入一项新条例12A,要求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清单上声明以下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柠檬黄和已知会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的声明);净含量和沥干重量;新加坡食品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名称;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 E.包括作为“无麸质”、“天然无麸质”和“减少麸质”销售的食品的定义和具体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78
2023-09-30
22-740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食品局(SFA)
3.
覆盖的产品: 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可从 http://www.sfa.gov.sg/legislation上找到)。
语言:英语 页数:10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新加坡食品局(SFA)建议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以下修订。A.修订《食品条例》第5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要求提供标识食品生产工厂和生产批次的批次识别声明;要求在不正确的使用或处理食品的方式会使食品不安全或不宜食的情况下,提供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要求食品原产国的名称附有适当的文字(例如:“原产国:”;“产品:”;“制造于”等),在新加坡制造的预包装食品要申报原产国;配料说明的要求修改如下:规定在适当的品目下申报配料说明(如:“配料”);按制造时的投料重量降序排列列出成分。要求在配料说明下声明添加的水,但以下情况除外:水是复合食品中使用的盐水、糖浆或肉汤等配料的一部分,并在配料表中声明为水;水在生产过程中蒸发;水占成品的比例不到5%;水用于重构脱水成分,其中添加的水量等于在制作脱水配料时最初去除的水。豁免加工助剂的声明。要求声明存在通过使用涉及已知对个体过敏的食品和配料的生物技术获得的任何过敏原(如第5(4)(ea)条所列)。更新《食品条例》附表一允许的一般术语列表,并因此撤销条例第6(4)条。B.修订条例第6条,以小单位包装的食品(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²)在标签上免于声明以下信息,但前提是潜在购买者可通过物理文件或网站或其他电子记录获得这些信息:配料说明(包括柠檬黄、已知对个体过敏的配料说明);批次标识;含有天冬酰胺的食品说明;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C.修订《食品条例》第9条和第9A条,以禁止使用与食品有关的含有以下暗示的声称或建议:其他食品不安全食用;本条允许的食品成分不安全;该食品不含本条不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或该食品不含任何食品中禁止的物质。D.针对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宣传或销售的食品,加入一项新条例12A,要求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清单上声明以下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柠檬黄和已知会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的声明);净含量和沥干重量;新加坡食品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名称;食品使用或处理说明 E.包括作为“无麸质”、“天然无麸质”和“减少麸质”销售的食品的定义和具体标准。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CXS 1-1985) ;《声称通用指南》(CAC/GL 1-1979 (CXG 1-1979)) ;《麸质不耐受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CXS 118-1979)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以下文件可在网站上查阅: http://www.sf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然后单击相关文件标题)“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和“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的咨询”。
10.
拟批准日期:2023年第二季度。
拟公布日期:2023年第二季度。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3年第二季度。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11月29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通报文件和公众咨询文件将在以下网站提供: https://www.sf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然后点击“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和“2023年食品条例草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第X号修正案)的咨询”。或者,请写信至:新加坡食品局,地址:52 Jurong Gateway Road JEM Office Tower, #14-01Singapore 608550,电子邮箱:neo_mui_lee@sfa.gov.sg WTO_Contact@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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