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食品(修订)法规草案 语言:英文 页数:

通报时间:2014年2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局(AVA)完成了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修订提案: a)准许使用以下新食品添加剂: i. 作为一种铬营养源的吡啶甲酸铬(Chromium picolinate) (附表VII); ii. 一种镰孢霉转基因种类派生的丝氨酸蛋白酶(胰蛋白酶)(附表VIII); iii. 源自黑曲霉的多聚半乳糖醛酸酶(Polygalacturonase )(附表VIII); iv. 源自酿酒酵母的转化酶(附表VIII); b) 规定掠食性鱼类汞的最大限量: 新加波拟规定掠食性鱼类及其产品内总汞的最大限量为1 ppm。 c) 准许在更多食品内使用植物固醇(phytosterols)、植物固醇酯(phytosterol esters)、植物甾烷醇(phytostanols)及植物甾烷醇(phytostanols)。 目前添加植物固醇/植物甾烷醇(phytosterols/phytostanols)的食品组只限3个: 低脂牛奶、低脂酸奶及涂抹脂肪。 AVA已进行了审议并指出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及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未发现一般大众对于消费植物固醇/植物甾烷醇的安全问题。因此,没必要继续限制使用这些物质。 尽管如此, 为保证植物固醇不被添加带具有潜在提高血液内胆固醇水平的食品中,植物固醇的使用局限于以下食品: i. 含不高于20g饱和脂肪/100g全脂的食用植物脂肪和油及含不高于27g脂肪/100g全脂的人造黄油及涂抹奶油; 及 ii. 含不高于3g全脂/100g或1.5g全脂/100ml的其它食品.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52
2014-02-1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农食兽医局(AVA)
3.
覆盖的产品: 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14年食品(修订)法规草案 语言:英文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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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局(AVA)完成了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修订提案: a)准许使用以下新食品添加剂: i. 作为一种铬营养源的吡啶甲酸铬(Chromium picolinate) (附表VII); ii. 一种镰孢霉转基因种类派生的丝氨酸蛋白酶(胰蛋白酶)(附表VIII); iii. 源自黑曲霉的多聚半乳糖醛酸酶(Polygalacturonase )(附表VIII); iv. 源自酿酒酵母的转化酶(附表VIII); b) 规定掠食性鱼类汞的最大限量: 新加波拟规定掠食性鱼类及其产品内总汞的最大限量为1 ppm。 c) 准许在更多食品内使用植物固醇(phytosterols)、植物固醇酯(phytosterol esters)、植物甾烷醇(phytostanols)及植物甾烷醇(phytostanols)。 目前添加植物固醇/植物甾烷醇(phytosterols/phytostanols)的食品组只限3个: 低脂牛奶、低脂酸奶及涂抹脂肪。 AVA已进行了审议并指出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及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未发现一般大众对于消费植物固醇/植物甾烷醇的安全问题。因此,没必要继续限制使用这些物质。 尽管如此, 为保证植物固醇不被添加带具有潜在提高血液内胆固醇水平的食品中,植物固醇的使用局限于以下食品: i. 含不高于20g饱和脂肪/100g全脂的食用植物脂肪和油及含不高于27g脂肪/100g全脂的人造黄油及涂抹奶油; 及 ii. 含不高于3g全脂/100g或1.5g全脂/100ml的其它食品.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无
10.
拟批准日期:2014年6月1日
拟公布日期:2014年6月1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14年6月1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4年4月15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以下网站提供本拟定法规: http://www.ava.gov.sg/Legislation/ListOfLegislation/ 另可书面联系以下单位: Regulatory Administration Group Agri-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5 Maxwell Road #18-00 Tower Block MND Complex Singapore 069110 Tel: +(65) 6325 3092 Fax: +(65) 6220 6068 E-mail: low_teng_yong@av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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