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法制定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MRLs)由食品药物法案向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案的过渡: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制定

通报时间:2008年7月24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AN/276/ADD.1
2008-07-2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8.07 如下信息:

对于合法制定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MRLs)由食品药物法案向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案的过渡: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制定

"
  2008年6月16日,通过Bill C-28对加舀大食品药物法案(FDA)进行了修订,准许按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案(PCPA)的规定合法的制定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而无须经 FDA的批准,并且认为所有前加舀大制定的杀虫剂MRLs都视为经过PCPA的确定。这次修改措施是一种对食品安全无负面影响的,制定、修订和撤消杀虫剂MRLs更有效的方法。

  2008年7月9日,PMRA发布了一份题为“对于合法制定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MRLs)由食品药物法案向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案的过渡: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制定”的文件(EMRL2008-02)。
  该文件规定了以下杀虫剂化学物的MRL,该MRL曾通过G/SPS/N/CAN/276公开咨询过(2007年1月8日)。
  氯氨基吡啶酸(aminopyralid)、嘧菌酯(Azoxystrobin)、联苯肼酯(Bifenazate)、啶酰菌胺(Boscalid)、氯化苦(chloropicrin)、百菌清(Chlorothalonil)、异恶草松(clomazone)、二氯吡啶酸(clopyralid)、解草喹(cloquintocet-mexyl)、嘧菌环胺(cyprodinil)、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噻吩草胺(DIMETHENAMID)、敌草快(diquat)、胺苯磺隆(Ethametsulfuron-methyl)、咪唑菌酮(Fenamidone)、环酰菌胺(Fenhexamid)、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butyl), 咯菌腈(fludioxonil), 氟噻草胺(Flufenacet)、 吡虫啉(Imidacloprid)、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甲霜灵(metalaxyl)、腈菌唑(Myclobutanil)、Pinoxaden、调环酸(Prohexadione-calcium)、丙菌胺(propamocarb)、丙环唑(Propiconazole)、丙硫菌唑(Prothioconazole)、吡蚜酮(pymetrozine)、唑菌胺酯(Pyraclostrobin)、哒螨灵(pyridaben)、嘧霉胺(Pyrimethanil)、喹氧灵(quinoxyfen)、精喹禾灵(quizalofop-ethyl)、精-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多杀菌素(Spinosad)、季酮螨酯(spirodiclofen)、硫酰氟(sulfuryl fluoride)、噻苯哒唑(Thiabendazole)、噻虫嗪(Thiamethoxam)、肟菌酯(Trifloxystrobin)。
  本文提及的MRL于EMRL2008-02公布日——2008年7月9日合法生效。
  加舀大合法规定的所有MRL完整名单可查询PMRA最大残留限量(MRL)网站(http://www.pmra-arla.gc.ca/english/legis/maxres-e.html), 网站现已更新,纳入了本文所列的MRLs。
  EMRL2008-02(批准措施)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pmra-arla.gc.ca/english/pdf/emrl/emrl2008-02-eng.pdf (英文)
  http://www.pmra-arla.gc.ca/francais/pdf/emrl/emrl2008-02-fra.pdf (法文),或向以下单位索取:
  Canadian Enquiry Point
  Standards Council of Canada
  200-270 Albert Street
  Ottawa, Ontario
  K1P 6N7
  Tel: +(613) 238-3222
  Fax: +(613) 569-7808
  E-mail: enquirypoint@scc.ca"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通报英文表格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进入企业标准托管

您可以通过编辑查新模板,批量查询指定标准集的最新情况。我们会通过查询,向您展示您所查询标准的:

1. 准确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我们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您提交的标准号进行自动纠正)

2. 标准的最新状态(现行、废止或未发布)

3. 若标准已废止并被新标准替代,会反馈被替代的标准

4. 若您已托管此标准,便可以实时跟踪这个标准的最新状态

标准查新 模板下载

您可以在这里检索全球超过140万条标准,支持上百个国内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查询。您也可以在这里检索国内各类国家、部委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更多标准子库在持续建设中。

标准检索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大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