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第… B.E.号 …. (....)根据《食品法》B.E.2522发布题为“塑料食品包装”。

通报时间:2023年1月2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建议修订某些塑料食品包装的质量和标准,根据《环境卫生部第295号公告》(BE.2548)题为“塑料容器的质量或标准”,日期为12月30日。2548(2005)将被废除,并由公共卫生部第… B.E.号通知草案取代。 …. (....)根据《食品法》B.E.2522发布题为“塑料食品包装”。 根据B.E.2522(1979)食品法第5条和第6(6)条,公共卫生部长特此发布(草案)通知如下: 规定了塑料食品包装和由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包装的定义。 修订某些塑料食品包装的质量或标准,如总迁移限制、初级芳香胺(PAAs)限制、金属迁移限制和附件一中列出的某些类型食品塑料的特定迁移限制。除本通报附件一所列以外的新塑料食品包装应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可的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安全评估,并在销售或使用前将该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给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允许使用由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制成的塑料食品包装,从二次回收或机械回收过程中获得的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应评估回收技术的安全性和效率,以证明其可以消除或减少输入塑料中的污染物。本通报须自在政府宪报刊登之日起生效。本通报生效前,已使用过的塑料食品包装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可连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三年。6.塑料食品包装,包括由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制成的塑料食品包装,自本通报之日起使用,直至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两年。若其质量和标准与本通报不同,应符合MOPH第295号公告(BE.2548)所述的质量和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484
2023-01-27
22-068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覆盖的产品: 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ICS代码:67.25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第… B.E.号 …. (....)根据《食品法》B.E.2522发布题为“塑料食品包装”。
语言:泰语 页数:12页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SPS/THA/22_0987_00_x.pdf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建议修订某些塑料食品包装的质量和标准,根据《环境卫生部第295号公告》(BE.2548)题为“塑料容器的质量或标准”,日期为12月30日。2548(2005)将被废除,并由公共卫生部第… B.E.号通知草案取代。 …. (....)根据《食品法》B.E.2522发布题为“塑料食品包装”。
根据B.E.2522(1979)食品法第5条和第6(6)条,公共卫生部长特此发布(草案)通知如下:
规定了塑料食品包装和由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包装的定义。
修订某些塑料食品包装的质量或标准,如总迁移限制、初级芳香胺(PAAs)限制、金属迁移限制和附件一中列出的某些类型食品塑料的特定迁移限制。除本通报附件一所列以外的新塑料食品包装应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可的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安全评估,并在销售或使用前将该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给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其允许使用由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制成的塑料食品包装,从二次回收或机械回收过程中获得的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应评估回收技术的安全性和效率,以证明其可以消除或减少输入塑料中的污染物。本通报须自在政府宪报刊登之日起生效。本通报生效前,已使用过的塑料食品包装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可连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三年。6.塑料食品包装,包括由回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制成的塑料食品包装,自本通报之日起使用,直至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两年。若其质量和标准与本通报不同,应符合MOPH第295号公告(BE.2548)所述的质量和标准。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卫生部通报(第295号)BE.2548题为“塑料容器的质量或标准” 题为“规定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禁止用作食品容器的材料”的公共卫生部通报(第92号)(BE 2528)
10.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自其在政府宪报刊登之日起第二天。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分发之日起30天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曼谷市乍都 泰国曼谷乍都乍,邮编:10900; 电话:+(662) 561 4204 传真:+(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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