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卫生法拟定修改草案。[提供韩文,10页]
通报时间:2004年9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不得出售已明确符合危险有害标准的食品。当任何国家、或地区生产的食品被确定有害于人类健康时,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临时措施,禁止食品的出售、或收集、制造、进口、加工、使用、筹备、储存、运输或展销。当个体公司的生产、加工、或进口条件不符合本法规定时,应从市场上召回出售的食品。对违反法规规定的个体企业首先采取行政措施的机构应公布该行政措施,并公布与该行政措施相关的信息,如产品名称等。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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