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通报时间:2021年5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390
2021-05-05
21-382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文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3.
覆盖的产品: 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语言:泰文 页数:3页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SPS/THA/21_3044_00_x.pdf
6.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含污染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内病源微生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添加剂;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容器;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10.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公布日期:待定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传达日起30天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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