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发布的大众卫生部通报(第…号) BE:——“生产加工及食品生产与储存设备/容器”
通报时间:2020年4月1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本通报适用于任何商业生产食品企业。豁免适用于以下生产商业食品的场所/区域: a) 私人建筑、场所或区域,任何含或不含餐饮区,其生产或烹制或[就地]销售食品是为了即时消费。豁免条款不适用于私人建筑、场所或区域,其或具有总功率至少为5马力或等效的机器或至少有7名工作人员,且此类企业生产特定的监控食品、标准或质量控制食品或需要标签的食品,视情况而定。 b) 位于公共区域或道路的食品销售企业/食品贩卖企业; c) 生产食用盐的企业; d) 受大众卫生部有关生产加工及生产和储存设备/器具通报监管的某些新鲜水果蔬菜分拣和包装企业; 2. 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由5个部分组成: ——第1节:地点、场所、清洗和维护;企业 ——第2节:设备、机器、器具、生产工具、清洁和维护; ——第3节:程序控制; ——第4节:卫生; ——第5节:人员卫生; 3. 食品生产应遵守本法规。食物进口商要求携带证明文件,证明其生产标准相当于或高于本通知附件中所述标准; 4. 下列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合格完成了FDA认可培训课程的生产主管人员: a) 已通过过滤或消毒程序的瓶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和食用冰; b) 通过高温处理消毒过的即饮奶制品,即:牛奶、增香乳, 牛奶制品及牛以外的其它动物消毒奶制品; c) 密封容器中封装的低酸和酸化食品, 即:在包装或密封前/后,经微生物灭除或抑制生长热处理的食品;pH值大于4.6,水活性大于0.85,经热处理,采用密封或刚/柔性金属包装,或采用其它密封材料容器包装,并能在正常温度下保存的其它食品; 5. 在生效日期前获得食品生产或进口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在生效日期起180天内执行本通报; 6. 本通知须自官方公报公布起60天后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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