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的修订(提供英文,共1页)
通报时间:2008年11月1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日本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1951年第166号法, 以下简称""法"")规定,被划分为雁形目的鸡、鹌鹑、鸵鸟、火鸡及其产品为必须经过动物检疫的指定产品。为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日本将增加雉、几内亚野雉及其产品为指定检疫项目。 在动物检疫局(AQS)签发进口检疫证书前,这些新增禽鸟及其产品还要接受以下检疫检验: (a) 进口商必须自抵港前40-70天前,向AQS提交填有说明物种、数量、抵港日期等内容的申请表; (b) 进口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书; (c) 除一日龄雏鸡外的进口禽鸟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0接受检验,一日龄雏鸡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4天接受检验。"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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