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决定草案:根据(EC) No 2160/2003法规批准某些第三国种用雉科<i>Gallus gallus</i>禽类的控制计划,并修订有关进口家禽及孵化蛋的某些公共卫生要求的2006/696/EC决定。
通报时间:2007年5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提案批准加舀大、以色列、突尼斯和美国提交的控制种用雉科Gallus gallus家禽内沙门氏菌的计划,并制定兽医证书范本。提案禁止进口来自澳大利亚、巴西、智利、克罗地亚及新西兰用于繁殖的活雉科Gallus gallus家禽及孵化蛋。 背景: 委员会2006/696/EC号决定执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第853/2004号法规(规定有关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别卫生法规),及2004年4月29日第854/2004号法规(有关对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产品组织官方控制的特别规定)[在G/SPS/N/EEC/94,及其附录2和3(2004年6月7日)中通报]规定的某些风险管理措施,以及规定了进口和通过欧盟转运家禽、孵化蛋、一日龄雏鸡,家禽肉,平胸类鸟及野生猎禽鸟、蛋和蛋制品的第三国名单,以及适当的兽医认证条件。G/SPS/N/EEC/144(2001年11月20日)及其补遗(2004年6月1日)中通报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年11月17日有关控制沙门氏菌及其它特定食源性人畜共患介质的第2160/2003号法规规定: ? 自2007年1月1日起,如雉科Gallus gallus禽类和其蛋感染肠炎沙门氏菌S. Enteritidis及/或鼠伤寒沙门氏菌S. Typhimurium,则不能用于繁殖和作为孵化蛋。只有当原产禽群经过检验确定无肠炎沙门氏菌S. Enteritidis及/或鼠伤寒沙门氏菌S. Typhimurium时,才准许进口。? 只有相关第三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过等效的国家沙门氏菌控制与批准计划,并得到委员会的批准,欧盟成员国才能将该国列入或保留在第三国名单内。加舀大、突尼斯和美国提交的沙门氏菌控制计划被批准,结果被继续保留在名单内,而尚未提交任何控制计划的其它国家不予批准。证书改动涉及到认证禽类批准控制的计划。相关改动希望进一步批准有关蛋或肉类生产用雉科Gallus gallus禽类的控制计划。"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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