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有关农业部法规相关修改草案——农业部有关印度尼西亚进口胴体、肉及或其加工品第58/Permentan/PK.210/11/2015号法规:
通报时间:2016年7月1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乃农业部有关印度尼西亚进口胴体、肉及或其加工产品相关第58/Permentan/PK.210/11/2015号法规若干规定的修改案(G/SPS/N/IDN/105号文通报)。 本法规包括进口要求、进口程序、控制和处罚。 本法规详细介绍了农业部第58/2015号法规修改的以下若干规定: a.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 地方国有企业, 社会团体或外国/国际机构代表应根据代表农业部牲畜与动物卫生服务总司的建议实施进口; b.不再控制地方牛肉的吸收量; 任何类型的胴体、肉及或其派生牛加工产品或附件I及II未列明,牛以外的派生肉产品只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及清真制品要求都可以建议; c.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外国/国际机构代表建议的提案时间表不再受管控。工作日任何时间都可提出建议申请; d.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 地方国有企业提出的建议不再要求证明地方收集的牛肉经过牛肉产地省机构及/或区/市的验证。根据格式2的要求,建议必须随附牛胴体及牛肉的分销计划; e.牲畜及动物卫生服务总司有关牛胴体及/或牛肉的建议将考虑到落实前期进口与分销计划; f.在收到总经理提交的建议(在线提交)后, 植物批准保护剂农业许可授权中心经理将向政府贸易部门事务主管部长提交该建议。此建议将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单一窗口(INSW)门户网站提交; g.不再管控建议发布期; h.建议必须包括商品HS代码及描述, 包括HS代码单位公斤数(kg); i.每批货物产品随附的卫生证书应列明建议数量; j.从建议发布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k.实施进口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外国/国际机构代表应每月汇报附件I所列的进口胴体及牛肉。应按格式3的要求,在下月15日向总经理提供在线报告。应附上受进口电子记录相关规定影响的进口产品类声明扫描件; l.实施进口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每周四应根据格式-4的要求向总经理在线汇报胴体及牛肉分销情况; m.违反进口许可相关规定、胴体及肉保质期及建议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外国/国际机构代表应是受到书面警告、暂停进口及或分销业务或6个月不批准建议的处罚; n.将建议数量纳入卫生证书的规定将于本法规颁布日起3个月后生效; 本法规与颁布当日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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