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草案——制定智利进口实验室用啮齿动物的卫生要求及撤销2003年第809号决议:
通报时间:2018年10月2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1. 本通报决议规定在智利入境的实验室啮齿动物的卫生要求: 2. 国家进口实验室啮齿动物必须随附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出具的官方证书。证书必须规定国别、物种、产地企业, 动物识别编号(品种、性别、年龄、标志与品牌), 收货人及运输工具识别标志。 3. 动物必须来自一无特异病原(SPF)的屏障群落。动物必须频繁监控,无病毒性疾病临床迹象,如:缺肢畸形、仙台病毒、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加州脑炎病毒、阿根廷出血热(胡宁病毒)及玻利维亚出血热(黑斑疹伤寒)及以下细菌性疾病: 沙门氏菌、毒鼠血症、钩端螺旋体病、假结核和鼠咬热. 4. 动物必须源自处于时常监控的群落,且无受影响的内外寄生虫, 包括以下物种: 锯多板虱(Polyplax serrata)、鼠肉螨(Myobia musculi)、鼠皮螨(Radfordia affinis)、鼠癣螨(Myocoptesmusculinus)及简单疮螨(Psorergates Simplex)。 5. 在转运前30天内,动物必须经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6. 装运时,动物不得有疫病症状或出现体外寄生虫。 7. 从产地至装船地点的运输必须在官方控制下用干净消毒过的运输工具运送, 不得与非出口动物接触。 8. 进口商应证明作为研究或诊断实验动物的身份,且符合保证动物得到妥善照管的要求。 9. 入境时, 必须提交农畜局可再生自然资源处签发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定及卫生证书。 10. 如进口动物属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时, 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相关法规。 11. 本通报文撤销农畜局2003年第809号豁免决议——制定智利进口实验室啮齿动物的卫生要求。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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